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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看到有關認罪協商的章節,就想到法庭女王這一集的故事。


大學生Bianca跟室友及男友玩3P之後,室友被槍擊死在房裡,故事從陪審團開會的拍攝手法倒溯回去開庭的情形。


美國的法庭審判採陪審團制,為避免訴訟耗費過多資源,因此有所謂辯護協商(plea-bargain),只要在法院審判之前,檢察官跟被告可以認罪協商,用比較輕的罪名及刑罰取代法庭審判。


故事中的Bianca自始否認罪行,檢察官談判的空間從求刑一級謀殺罪的45年徒刑,談至協商的二級謀殺罪10年徒刑,彈道專家也作證應係手槍走火,死者係死於意外,但因45年及10年的刑度差距過大,且對於陪審團是否同情被告感到存疑,故事最後終結在被告接受認罪協商,以10年徒刑換取陪審團之審判。


我國於2004年引進認罪協商制度,此制在美國施行多年,批評者眾,甚至有學者說此制無異證明正義是可以講價的。從本故事就可以看到,因為檢察官會刻意提高求刑的刑度,以恐嚇被告,自然會讓即使沒犯罪的被告也會去衡量認罪與否的刑度差異,而不得不做出認罪協商。


故事最後諷刺的結束在陪審團終於12名成員意見一致,法官進來阻止,宣稱被告與檢察官已達共識,陪審團無奈的將投票紙丟棄在垃圾桶,鏡頭最後帶到垃圾桶,上面寫的是not guilty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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